五、合同的擔保(重點內容)
(一)合同擔保概論
1.擔保的概念
(1)合同擔保的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2)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的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
【提示】定金與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債務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保證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2.擔保合同的性質
(1)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3)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擔保合同的無效
表5.3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般擔保無效的情形 |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對(境)外保的無效情形 |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
【提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強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表5.4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
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 |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
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 |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 |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
(二)保證
1.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2)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①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②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其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④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4)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2.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①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②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③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方式
①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提示】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例題5·單選題】2010年1月1日,甲企業向銀行貸款100萬元,乙企業為甲企業的銀行債務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10年7月1日,貸款期限屆滿,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銀行在2010年8月1日時要求乙承擔保證責任,乙企業于2010年8月10日按照合同約定清償了債務,那么乙企業對甲企業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應該從( )開始計算。
A.2010年7月1日
B.2010年8月1日
C.2010年8月10日
D.2010年1月1日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界定。根據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②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第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第三,【★2010年簡答題】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3.保證責任
(1)保證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①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③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第一,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①當事人有約定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②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按份共同保證【★2010年簡答題】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丁公司為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丙公司的保證責任為90萬元,丁公司的保證責任為1O萬元。如果債務人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乙銀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擔90萬元的保證責任。丙公司承擔了90萬元的保證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權,不能要求丁公司清償。
(5)連帶共同保證
①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
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丁公司為保證人。丙、丁之間內部約定,由丙承擔60%的保證責任,丁承擔40%的保證責任。但丙、丁在與債權人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根據規定,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各自保證份額時,視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當債務人甲公司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由保證人丙、丁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6)特殊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①保證合同申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保證人的追償權
①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②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③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提示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提示2】保證人享有債務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怠于行使該抗辯權,而做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遣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保證人追償時抗辯。
【提示3】保證人自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無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則其不得再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追償。
4.保證期間
【提示】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語、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1)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
(2)末約定一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視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視為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5)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提示】一般保證方式下,由于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不用考慮審判時間的長短)。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提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下,由于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在主債務人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5.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C企業作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10年1月1日一6月30日)。如果A企業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B銀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首先對債務人A提起訴訟。假設8銀行于2010年4月1日對A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2010年6月1日,則B銀行可以在2012年6月1日前對保證人C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從2010年6月1日開始計算,期間為2年)。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C企業作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10年1月1日一6月30日)。如果A企業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B銀行可以在保證期間內直接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假設B銀行于2010年4月1日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遭到C的拒絕,則B銀行可以在2012年4月1日前對保證人C提起訴訟(保證的訴訟時效從2010年4月1日開始計算,期間為2年)。
(3)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4)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表5.5 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保證方式 |
主債務訴訟時效 |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
一般保證 |
中斷 |
中斷 |
中止 |
中止 | |
連帶責任保證 |
中斷 |
不中斷 |
中止 |
中止 |
(三)抵押【★2010年、2009年單選題】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1.抵押財產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同時要掌握: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③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2)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霄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鏈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5)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6)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7)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8)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提示】如果財產先被扣押、查封,之后再設定抵押的,那么抵押行為無效;如果財產先設定抵押,之后被扣押、查封的,那么抵押行為有效。
2.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
①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是“流押條款”,該條款無效,但是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鏈接】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②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2)抵押物登記
第一,必須進行登記的財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二,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二人。
第三,可以不進行登記的財產一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
其他財產,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即:抵押人如在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使抵押財產為第三人所占有,抵押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抵押權利。
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2009年多選題】
第二,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例題6·單選題】A公司與B銀行就借款事宜達成協議簽訂了一份書面借款合同,后又以A公司的一幢房屋作為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的設立為( )。
A.簽訂借款合同之日
B.簽訂抵押合同之日
C.取得借款之日
D.抵押物登記之日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的設立。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特定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房屋屬于該法定財產,故該抵押權于登記之日起設立。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該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抵押權對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3)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2010年多選題】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
(5)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6)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
抵押物的從物。
4.抵押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清償順序【★2009年單選題】
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舉倒】甲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以自己的
設備設定了抵押,4月1日,雙方按照規定向設備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之后甲又向B借款300萬元,仍用自己該臺設備設定了抵押,4月10日,雙方按照規定向設備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甲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設備拍賣所得價款350萬元,按照規定應該先全部清償A的100萬元,剩余的250萬元清償給B。
(5)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舉例】A公司以其辦公樓設定抵押分別向B、C、D銀行各借款1000萬元,三項債權的到期日均為2010年10月1日,抵押登記時間分別為4月1日、4月2日、4月3日。2010年9月20日,B銀行以2800萬元購得該辦公樓而成為新的所有權人(A公司應將抵押物的轉讓價款2800萬元予以提存)。如果A公司到期不償還三個銀行的貸款,則抵押物的轉讓價款2800萬元仍應按照B、C、D的抵押權順序進行清償,即B銀行清償1000萬元、C銀行清償1000萬元、D銀行清償800萬元,B銀行并沒有因其所有權而喪失順序在先的抵押權。
(6)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①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②主債權的利息;
③主債權。
5.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甲企業向A銀行借款,甲以某項設備設定了最高額抵押為1000萬元,之后甲同樣以該設備設定抵押向B銀行借款300萬元;在甲企業實際向A銀行借款1300萬元的情形下,A銀行與甲企業協商將最高額變更為1500萬元,在甲不能夠清償兩個銀行的債務的時候,假設設備拍賣價款為1300萬元,按照規定,甲、A的變更不可以對抗B,甲仍以1000萬元對A承擔清償責任,以300萬元對B承擔清償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7·單選題】甲家具廠與乙木材公司簽訂一份長期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甲家具廠以自有的加工設備作為貨款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金額最高為50萬元。在合同期限內,乙木材公司總計供貨10次,貨款總額為80萬元;甲家具廠總計支付貨款20萬元,其余60萬元無力償還。乙木材公司享有優先受償的數額是( )萬元。
A.20
B.30
C.50
D.6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最高額抵押。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四)質押
1.動產質權
(1)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2009年單選題】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無效)
(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對擔保財產的占有。轉移對擔保財產占有的,為質押;不轉移對擔保財產占有的,是抵押。不動產只能抵押,不可能質押。
2.權利質權【★2010年單選題】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五)留置【★2010年判斷題】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鏈接1】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2】運輸合同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4】倉儲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規定,因此,倉儲合同也可以適用留置權。
【鏈接5】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3.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該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6.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鏈接】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7.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六)定金【★2008年單選題】
【提示】考生一定要區分“訂金”與“定金”,“訂金”性質上相當于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的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A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從合同。
【鏈接】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6.【★2008年綜合題】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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