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通合伙企業(重點)
(一)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鏈接】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2011年單選題】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提示】上述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鏈接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設立,應當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例題4·單選題】在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時,下列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是( )。
A.自然人張某
B.上市公司A
C.國有企業B
D.公益性的社會團體C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組成。根據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其出資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鏈接1】在公司中,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鏈接2】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鏈接3】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鏈接4】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4.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和性質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性質,即由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重點)
(1)外部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優先購買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鏈接1】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鏈接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對內對外都是可以自由轉讓股份的,不過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有部分特殊的人員的轉讓是受到限制的。
【鏈接4】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出質”,即質押,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在合伙企業中,合伙入以財產份額出質的,屬于權利質押。
(四)合伙企業事務執行【★2010、2009、2008年客觀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2011年判斷題】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兩種形式。即: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企業事務的決定權都可以被授予個別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其他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還包括: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是部分財產份額;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例題5·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中,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執行的是( )。
A.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B.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
C.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D.轉讓合伙企業的商標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的執行。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不必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的權利
①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②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③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④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⑤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的義務
①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②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提示】這一點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是絕對禁止的;不允許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鏈接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2】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委托或者聘任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鏈接3】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③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提示】這一點對“普通合伙人”不是絕對禁止;只要合伙協議有約定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進行。
【鏈接1】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2】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委托或者聘任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鏈接3】在公司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名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2011年單選題】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可以歸納為:約定→商定→按出資比例→平分。其具體含義是: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絕對禁止)
【鏈接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2】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例題6·多選題】甲、乙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為5:5,合伙企業事務由甲來執行,合伙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按5:5的比例分配損益
B.在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損益
C.按6:4的比例分配損益
D.利潤按3:7的比例分配,虧損由乙承擔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因此,本題的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2008年簡答題】
合伙企業對合伙入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備考提示】這一規定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相同,是重要的考點,希望考生予以關注。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重點)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2009年多選題】
合伙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掌握該規定時,應注意的要點是:
①清償標的必須是到期債務;
②清償順序必須是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③合伙人的所有可執行財產均可用于清償;
④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清償全部債務。
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虧損分擔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例題7·多選題】甲、乙、丙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約定損益的分配和分擔比例為4:3:3。該企業欠丁5萬元,無力清償。債權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剮清償2萬元、1.5萬元、1.5萬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別清償2萬元、2萬元、1萬元
C.要求甲、乙分別清償2萬元、3萬元
D.要求甲清償5萬元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
【例題8·單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是( )。
A.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
B.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
C.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D.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即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某一個合伙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合伙人在企業內部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因此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合伙人進行追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例題9·判斷題】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設立了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貨款5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抵銷限制。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設立合伙企業的出資,是甲的個人行為,與合伙企業無關,作為相關債權人的乙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②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③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鏈接】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2010、2009年單選題】
退伙的原因一般有兩種: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例題10·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
A.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明全部財產份額
D.合伙人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當然退伙的情形選項ABD屬于“除名”的情形。
(5)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7)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回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債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鏈接】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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