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二)不定期租賃
1. 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 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三)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 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五)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六)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八)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融資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5.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七、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