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 |
形式 |
書面/口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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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要約(內容具體明確,表明承諾受約束) 邀請(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
要約邀請——要約——撤回——到達生效(與知否無關)——撤消——承諾發出(基本一致)——撤回——到達生效 ——實質變化(新要約) |
例1、10 | ||||
格式條款 |
1、提供方說明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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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格式條款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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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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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及損害公益的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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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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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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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 |
在簽約過程中因違背誠信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賠償實際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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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
有效 |
無效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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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發出 |
√ |
追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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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內發出——其他原因逾期到達 |
√ |
追認——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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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變化 |
√ |
追認——無效(新要約的新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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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質變化 |
√ |
除非要約規定不能有任何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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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例5、10 |
成立(9、11例) |
生效 |
有效 |
無效 |
可撤消 |
待定 |
承諾生效 |
期限屆滿 |
主體合法** |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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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
書面簽章 |
條件成就 |
真意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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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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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 |
登記生效 |
不違法公益 |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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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推定成立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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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合法指: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純獲益或與年齡智力健康相適應的合同; ##主體不合法指:1、無民事能力人;2、限制能力人訂立的與年齡智力健康不相適應的合同;3、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注:撤消的合同自始無效,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對); 撤消合同撤消權的時效:知道或應知道起1年;或明示放棄撤消權; 所有撤消權均要通過法院,包括破產、撤消合同、撤消行為; 待定合同:1、限制能力人 2、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已終止仍代理 3、無處分權,事后取得處分權或經有處分權的人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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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一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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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交易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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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量——國標/行標/通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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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款——履行地市價-----------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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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間——隨時,必要準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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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點——付貨方/收款方/不動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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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式——利于合同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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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費用——付貨方運費,付款方財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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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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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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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額孰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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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已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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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屬于債務人自身不代位 自身:扶養、贍養、繼承、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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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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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償轉讓均可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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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償善意不可撤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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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消時效為知道1年,不知道發生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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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抗辯-----------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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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
后 |
先(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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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務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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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義務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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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張權利方的義務已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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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證據證明對方未適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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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暫時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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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
保證人/保證物 |
抵押 |
質押 |
留置 |
定金(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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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物有人:債務人自己的物,先物后人;第三人的物作保,同時有第三人作保,物人同位; |
可抵押:(不動產/動產) |
動產/權利 |
1、不需事先約定 |
1、不超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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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人保證——約定——連帶(平均) |
所有權 |
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出質物,造成質物損害的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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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
2、以實付比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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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帶——一般 |
處分權 |
3、保管承攬運輸 |
3、兩個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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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務人破產的,終結后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余債; |
發包方同意的土地使用權 |
4、不少于2個月留置期 |
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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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證期間:(1)按約定,無約定主債務期滿之日起6個月;(2)對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 |
不可抵押: |
支付違約無權索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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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有權 |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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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權 |
因第三人原因適用罰則,可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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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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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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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抵押的限制:1、土地與建筑物不分離;2、債權≤物值;3、抵押物未經同意不得轉讓;4、土地抵押后的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5、受償順序:先登記-后登記-未登記;6、同一財產同時抵與質與留置,留—抵—質;7、最高額抵押: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同意,可以轉入擔保范圍; 注2:質押:債務期滿前,不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任務時,質押財產歸質權人所有”;--即只是優先受償權,不得在合同中直接約定不能償還以物抵債; 注3:標的物的孳息: (1)抵:到期不履行債務,被法院扣押之日起,孳息歸抵押權人所有; (2)質:自質物交付之日起,孳息歸質押權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3)提存期間: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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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
內容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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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
主體變化 |
例4 | ||||
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人——主從權利一并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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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轉讓——權利人同意——主從權利一并轉讓 (保證人要書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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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權利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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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
原因——期滿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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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前表示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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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未如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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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措施——質量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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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補救后還有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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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違約金——不一定有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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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與違約金并用,可任選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