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即使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贈與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④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3. 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