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解釋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解釋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論出資形式、不論自己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的企業債務”(不論是一般的企業債務還是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2)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確定責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合伙人(P94)
【解釋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釋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出資(P95)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③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解釋】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3)企業名稱(P95)
①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③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解釋】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有“合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