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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8)

來源:233網校 2010年7月6日

  9、入伙(P106)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1·判斷題】合伙企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只對其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

  【答案】×

  【例題2·判斷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較大的權利,承擔較小的責任。(  )

  【答案】√

  10、退伙

  【解釋】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1)協議退伙(P106)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P106)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協議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區別:合伙協議是否約定了合伙期限。

  (3)當然退伙(P107)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1)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退伙。

  【解釋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釋3】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4)除名(P107)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解釋】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6年)

  A、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D、合伙人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答案】C

  【解析】選項ABD應當“除名”。

  【例題2·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產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D

  【解析】選項D屬于“除名”。

  【例題3·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一定期間通知其他合伙人。該期間的是(  )。(2008年)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例題4·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9年)

  A、作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產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B

  【解析】(1)選項B:屬于應“除名”的情形;(2)選項C: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但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談不上當然退伙。

  【例題5·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是( )。

  A、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AC

  【解析】(1)選項B: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與是否退伙無關;(2)選項D: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例題6·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的有( )。

  A、普通合伙人甲在執行事務中有貪污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

  B、普通合伙人乙未履行出資義務

  C、普通合伙人丙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普通合伙人丁參加了另一同類營業的合伙組織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當然退伙,選項AD屬于執行合伙事務時不正當行為。

  【例題7·單選題】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設立了一家合伙企業,錢某被委托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并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對于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2)選項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選項CD: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財產繼承(P107)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③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相關鏈接】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解釋】(1)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例題1·多選題】甲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2006年)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答案】AD

  【例題2·多選題】甲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飛機失事死亡,其子乙12歲。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因繼承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D、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答案】CD

  【例題3·多選題】甲死亡,乙對甲在某普通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下列有關乙與合伙企業關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

  A、如果乙不愿意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則該合伙企業可以不必向乙退還甲的財產份額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資格,則該合伙企業可以不必向乙退還甲的財產份額

  C、如果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則該合伙企業應當將甲的財產份額退還乙

  D、如果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但該合伙企業應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答案】CD

  【例題4·單選題】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對合伙人的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因車禍去世,甲的妻子丁是唯一繼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丁自動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B、經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C、丁不能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只能由該企業向丁退還甲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丁自動成為有限合伙人,該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答案】B

  【解析】(1)選項AB: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甲的妻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選項CD: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繼承人未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資格時,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6)退伙結算(P107-108)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②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③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1】普通合伙企業所有的退伙人(不論是通知退伙還是除名),均應當對其退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2】普通合伙人只是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后的企業債務與其無關(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例題1·單選題】2004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 )。(2005年)

  A、2萬元 B、1.2萬元 C、1萬元 D、0.8萬元

  【答案】B

  【解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因此,劉某在退伙時應退還的財產數額為3×2/5=1.2萬元。

  【例題2·多選題】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資10萬元、6萬元、4萬元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對丁負債10萬元,丙遂提出退伙,并拿出1萬元由甲、乙代為償還對丁的債務。如合伙企業財產不能清償丁的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丁可以分別向甲、乙、丙要求償還5萬元、3萬元、2萬元

  B、丁只能要求丙償還1萬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償

  C、丁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償還全部10萬元,但不能要求丙單獨償還10萬元

  D、丁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償還10萬元

  【答案】AD

  【解析】(1)選項AD: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2)選項BC:普通合伙人丙應當對其退伙前的企業債務1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3·多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在經營期間吸收甲入伙。甲入伙前,合伙企業對乙負債10萬元。甲入伙后,該合伙企業繼續虧損,甲遂要求退伙,獲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此期間,該合伙企業欠丙貨款20萬元。甲退伙后,合伙企業又向丁借款20萬元。后合伙企業解散,上述債務均未清償。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

  A、對于合伙企業對乙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對于合伙企業對丙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對于合伙企業對丁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對于合伙企業對乙、丁的債務,甲均不承擔責任

  【答案】AB

  【解析】(1)選項A: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乙的債務1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對丙的債務2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普通退伙人對退伙后的債務(對丁的債務20萬元)不承擔責任。

  【例題4·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退伙人

  D、合伙企業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

  【答案】ABC

  【解析】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須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5·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C:普通合伙企業的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D: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不論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均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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