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計算分析題
1.(2011年)為適應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形勢,C公司于2009年年初購置了一臺生產設備,購置成本為4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預計凈殘值率為5%。經稅務機關批準,該公司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C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0年C公司當年虧損2600萬元。
經張會計師預測,C公司2011年~2016年各年末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均為900萬元。為此他建議,C公司應從2011年開始變更折舊辦法,使用直線法(即年限平均法)替代年數總和法,以減少企業所得稅負擔,對企業更有利。
在年數總和法和直線法下,2011~2016年各年的折舊額及稅前利潤的數據分別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年數總和法下的年折舊額及稅前利潤單位:萬元
年度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年折舊額 |
633.33 |
527.78 |
422.22 |
316.67 |
211.11 |
105.56 |
稅前利潤 |
266.67 |
372.22 |
477.78 |
583.33 |
688.89 |
794.44 |
表2直線法下的年折舊額及稅前利潤單位:萬元
年度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年折舊額 |
369.44 |
369.44 |
369.44 |
369.44 |
369.44 |
369.44 |
稅前利潤 |
530.56 |
530.56 |
530.56 |
530.56 |
530.56 |
530.56 |
要求:
(1)分別計算C公司按年數總和法和直線法計提折舊情況下,2011~2016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
(2)根據上述計算結果,判斷C公司是否應接受張會計師的建議(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
(3)為避免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C公司變更折舊方法之前應履行什么手續?
【答案】
(1)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的情況下,2011~2015年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2016年繳納所得稅=794.44×25%=198.61(萬元),2011~2016年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總額為198.61(萬元)。
在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情況下,2011~2014年不需要繳納所得稅,2015年需要繳納的所得稅=(530.56×5-2600)×25%=13.2(萬元),2016年繳納所得稅=530.56×25%=132.64(萬元),2011~2016年繳納的所得稅總額為13.2+132.64=145.84(萬元)。
(2)由于145.84小于198.61,所以,應該接受張會計師的建議。
(3)應該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稅務機關的批準之后再改變折舊方法。
2.(2010年)D公司總部在北京,目前生產的產品主要在北方地區銷售,雖然市場穩定,但銷售規模多年徘徊不前。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尋求新的市場增長點,D公司準備重點開拓長三角市場,并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公司產品在長三角地區的銷售工作,相關部門提出了三個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供選擇:甲方案為設立子公司;乙方案為設立分公司;丙方案為先設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銷再設立子公司。D公司總部及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有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預計D公司總部2010~2015年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1000萬元、1100萬元、1200萬元、1300萬元、1400萬元、15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資料二:預計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2010~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假設分公司所得稅不實行就地預繳政策,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繳納;假設上海浦東新區納稅主體各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15%。要求:計算不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并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確定分支機構的最佳設置方案。
【答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總部繳納所得稅總額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萬元);
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納稅。
根據公式“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時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可知:
分支機構2010~2015年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200+200+300+300+400)×15%=210(萬元)
甲方案下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共計納稅額=1875+210=2085(萬元)
乙方案:
分支機構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條件,需要匯總到企業總部集中納稅。
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萬元、1300萬元、1400萬元、1600萬元、1700萬元、1900萬元。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納稅總額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萬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合并納稅,應繳所得稅為(1000-1000)×25%=0(萬元)。
2011~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各自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1~2015年公司總部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萬元)
2011~2015年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00+200+300+300+400)×15%=210(萬元)丙方案下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額=1625+210=1835(萬元)
所以三個方案中,丙方案繳納的所得稅最少,為最佳設置方案。
【說明】本題甲方案中比較容易出錯。原因是2010年教材243頁〔例7—17〕存在不妥(根據241頁的公式可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但是例題答案中認為題中給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沒有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與教材241頁的公式矛盾),所以,如果按照〔例7—17〕的思路回答,估計也不會扣分。即回答為:分支機構在2010~2014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15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400×15%=60(萬元);甲方案下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共計納稅1875+60=1935(萬元)??荚嚂r要注意分析題目中的已知信息,判斷其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已經彌補過以前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