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項目管理的類型和任務
1.工程項目管理及其類型
(1)工程項目管理的概念。工程項目管理是指組織運用系統工程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工程項目周期內的所有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設計、采購、施工、驗收等)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的過程。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任務是控制項目目標(造價、質量、進度),最終實現項目的功能以滿足使用者的需求。
工程項目的造價、質量和進度三大目標是一個相互關聯的整體,三大目標之間既存在著矛盾的方面,又存在著統一的方面。
(2)工程項目管理的類型。在工程項目的策劃決策和建設實施過程中,由于各階段的任務和實施主體不同,從而構成了不同類型的項目管理(如圖4.1.1所示),包括: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業主自身的項目管理、社會化的項目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的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工程監理單位為業主提供的監理服務)、工程總承包方的項目管理、設計方的項目管理、施工方的項目管理、供貨方的項目管理等。
(1)合同管理。
(2)組織協調。
(3)目標控制。
(4)風險管理。
(5)信息管理。
(6)環境保護。
3.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
為了適應工程項目大型化、項目大規模融資及分散項目風險等需求,工程項目管理呈現出集成化、國際化、信息化趨勢。
(二)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制度
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這四項制度密切聯系,共同構成了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時也為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這里僅介紹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建設工程監理制。
1.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原國家計委于1996年3月發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基礎設施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是明確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項目法人要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及建成后的生產經營實行一條龍管理和全面負責。
(1)項目法人的設立。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不予審批。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①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大中型基建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②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或分廠派遣專職管理人員,并實行專項考核。
(2)項目董事會的職權。建設項目董事會的職權有:負責籌措建設資金;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劃并落實年度資金;提出項目開工報告;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并負責按時償還債務;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3)項目總經理的職權。項目總經理的職權有: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對項目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建設標準、總圖布置提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組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準,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實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按現行規定辦理;編制并組織實施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用款計劃、建設進度計劃;編制項目財務預、決算;編制并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他債務計劃;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準的概算范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凡引起生產性質、能力、產品品種和標準變化的設計調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并報原審批單位批準);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緊急事件,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負責生產準備工作和培訓有關人員;負責組織項目試生產和單項工程預驗收;擬訂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定額方案及工資福利方案;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建設、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