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驗收的標準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6)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三)竣工驗收的范圍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所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按國家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即:工業投資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試生產期間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投資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不論是屬于哪種建設性質,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四)竣工驗收的依據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建筑安裝工程統一規定及主管部門關于工程竣工的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
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質量核定
(一)申報竣工質量核定的工程條件
(1)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竣工條件和合同規定的內容。
(2)必須具備各方簽認的驗收記錄。
(3)提供按照規定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4)保證竣工質量核定所需的水、電供應及其他必備的條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驟
(1)單位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自驗,符合有關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后,提交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出等級,并向有關的監督機構提出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3)監督機構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后,按照國家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核定,經核定合格或優良的工程,發給《合格證書》,并說明其質量等級。
(4)經監督機構核定不合格的單位工程,不發給《合格證書》,不準投入使用,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返修后,再重新進行申報、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單位資料不能說明結構安全或不能保證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單位委托法定監測單位進行監測,并由監督機構對隱瞞事故者進行依法處理。
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形式與程序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形式
(1)事后報告驗收形式,對一些小型項目或單純的設備安裝項目適用。
(2)委托驗收形式,對一般工程項目,委托某個有資格的機構為建設單位驗收。
(3)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
1.承包商申請交工驗收
2.監督工程師現場初驗
3.正式驗收
4.單項工程驗收
5.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組織和職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組織,按國家計委關于《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執行。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和限額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職責是:
(1)審查預驗收情況報告和移交生產準備情況報告。
(2)審查各種技術資料,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概預算,有關項目建設的重要會議記錄,以及各種合同、協議、工程技術經濟檔案等。
(3)對項目主要生產設備和公用設施進行復驗和技術鑒定,審查試車規格,檢查試車準備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系統的全部帶負荷運轉,評定工程質量。
(4)處理交接驗收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5)核定移交工程清單,簽訂交工驗收證書。
(6)提出竣工驗收工作的總結報告和國家驗收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