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二)
一、單項選擇題
1.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經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2.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1條第2款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3.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5.A【解析】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A【解析】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7.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8.B【解析】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9.A【解析】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10.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11.C【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12.C【解析】選項C屬于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的事項。
13.B【解析】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4.D【解析】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15.A【解析】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16.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17.B【解析】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18.C【解析】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9.A【解析】會員大會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0.C【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的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
21.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22.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23.A【解析】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
24.A【解析】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5.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③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
26.D【解析】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
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27.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8.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29.A【解析】首席風險官是負責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30.B【解析】非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用于客戶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31.B【解析】期貨公司被期貨交易所接納為會員、暫停或者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在收到期貨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32.D【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33.B【解析】期貨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34.A【解析】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35.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36.B【解析】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37.B【解析】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38.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25條規定,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
39.D【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28條規定,商品期貨交易經歷的評估分值上限為20分。
40.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28條規定,證券交易經歷的評估分值上限為10分。
41.C【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31條規定,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3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
42.B【解析】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43.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③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44.A【解析】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5.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46.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47.B【解析】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48。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49.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我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50.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選項A、C、D屬于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另據該法第12條的規定,選項B屬于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的事項。’
51.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選項D不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本題屬于識記內容。
52.C【解析】本題屬于識記內容,要求考生予以熟練掌握。
53.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5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曰起10曰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55。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56.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解散: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②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③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57.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而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58.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59.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的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
60.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民幣1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