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題
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
A 15
B 30
C 45
D 6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12題
具有從事期貨業務( )年以上經驗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
A 3
B 5
C 8
D 10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
第13題
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 )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A 1
B 5
C 3
D 2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
第14題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 )。
A 應當提前30日將免除決定通知本人
B 可以隨時免除其職務
C 無正當理由不得免除其職務
D 應當將免除決定報告監管部門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15題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 )報告。
A 中國證監會
B 中國期貨業協會
C 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D 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第16題
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 )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A 1
B 2
C 3
D 5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17題
下列哪些人員不符合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 )
A 因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負責人,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已逾5年
B 因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已逾5年
C 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已逾5年
D 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人員,自被認定之日未逾2年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D項,《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自被期貨從業人員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18題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 )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A 第一季度
B 第二季度
C 第三季度
D 第四季度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19題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 )依法核準。
A 中國證監會
B 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C 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D 中國期貨業協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第20題
下列人員中,屬于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是( )。
A 監事會主席
B 獨立董事
C 董事長
D 營業部負責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