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規臨考試卷答案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解析】參照《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
2.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自然人申請開立股指期貨編碼時,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3.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自然人申請開立股指期貨編碼時,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4.C【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自然人申請開立股指期貨編碼時,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5.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6.D【解析】略。
7.C【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8.B【解析】略。
9.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10.C【解析】參見《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四條。
11.B【解析】參見《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五條。
12.D【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13.B【解析】參見《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九條。
14.A【解析】參見《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15.B【解析】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
16.B【解析】《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第二條。
17.A【解析】略。
18.C【解析】《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第四條。
19.B【解析】《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第八條。
20.A【解析】《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第九條。
21.B【解析】略。
22.D【解析】略。
23.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13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24.D【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五條規定,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25.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26.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27.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28.D【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條規定,測試完成后,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29.C【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于81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30.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
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31.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32.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33.C【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34.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
35.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36.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37.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38.C【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39.B【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
40.D【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折流水等證明文件
41.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42.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3.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44.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八十五條規定,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人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45.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46.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47.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48.C【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九規定,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49.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50.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
定,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1.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2.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51.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52.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53.B【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后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54.B【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因正當履行職責而被解聘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對期貨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55.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控股股東期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或者控股股東期末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控股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8億元。
56.A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應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57.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調整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在當日結算前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58.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磁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59.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60.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