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第12號
為了規范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活動,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聯合制定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李榮融
建設部部長俞正聲
鐵道部部長傅志寰
交通部部長黃鎮東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水利部部長汪恕誠
2001年7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按前款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