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報價的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排序。以多種貨幣報價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
招標文件應當對匯率標準和匯率風險作出規定。未作規定的,匯率風險由投標人承擔。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廢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八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九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一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第三十三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三十四條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七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第三十八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三十九條 對于劃分有多個單項合同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為獲得整個項目合同而提出優惠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出的優惠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中標人。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的,整體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最有利于招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