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P109、(2)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9.P110、(1)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120.P116、(1)3)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來源:www.examda.com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121.P117、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5)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22.P119、(6)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123P120、1Z304022 違約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Z304023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124.P121、(3)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2)行政處分。
1304032 刑事責任的種類 來源:www.examda.com
(3)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125.P122、1Z304041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發生
•沒有存在損害事實,則不構成法律責任。
(2)存在違法行為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
如果行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1Z304042 (1)特殊主體:它是指法律規定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和職務時才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