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P98、(1)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3)2)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特殊類型的案件,也就是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的。
3)凡是法律明確規定專屬管轄的案件,不能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的法院。
111.P99、執行程序:
2)第二個黑點:③執行中發生異議的處理。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
④法律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112.P100、(4)1)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明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113.P101、(1)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達成協議的文書。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書面方式。
(2)仲裁協議的特點
(3)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114.P10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仲裁委員會不能強制執行。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
115.P103、(3)施工合同質量糾紛
1)糾紛成因
•建設單位不顧實際的降低造價,縮短工期。
•不按建設程序運作。
•在設計或建設施工中提出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
•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任意肢解進行發包
•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或給施工單位指定廠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脫離設計圖紙、違反技術規范以及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未履行屬于自己在施工前產品檢驗的強化責任。
•施工單位對于在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監理制度不嚴格
(4)施工合同分包與轉包糾紛
1)糾紛成因
•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因履行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
•因配合與協調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因違約和罰款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因各方對分包管理不嚴而產生的糾紛
116.P107、(1)應該招標而未招標的法律責任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4)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17.P108、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