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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6.3 清單計價下的合同價款調整【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1.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共15個,這個地方不會考有哪些事項,看后面的內容就可以了。
2、價款調整的程序
計量的時間是7天,價款調整的時間是14天,記住這個就可以了。
二、法律法規變化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法規變化應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三、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1)發包人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重新確定綜合單價。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導致工程量清單缺項的原因,一是設計變更,二是施工條件改變,三是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
缺項的清單,處理類似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