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稅率與征收率
按納稅人劃分 |
稅率或征收率 |
適用范圍 |
一般納稅人 |
基本稅率為17% |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應稅勞務 |
低稅率為13% |
銷售或進口稅法列舉的五類貨物 | |
零稅率 |
納稅人出口貨物 | |
4%或6%的征收率 |
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 | |
小規模納稅人 |
征收率 |
3% |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納稅人:17%基本稅率,適用于絕大部分銷售或進口的貨物;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一律適用17%。
(二)適用13%低稅率的列舉貨物是:
1.糧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欖油)、鮮奶(滅菌乳為13%;調制乳為17%);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1)(初級)農產品。
(2)音像制品。
(3)電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頻振式殺蟲燈等。
(三)征收率其他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3%、2%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3% |
2.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4%、6%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納稅人 |
銷售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17%)×17%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2)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舉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銷售列舉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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