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謂先占,就是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二)拾得遺失物
所謂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之物而實施占有。
1.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2.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三)發現埋藏物
對于發現埋藏物并實施占有者,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適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與加工的總稱。原物經過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權仍為一個,因而需要確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權歸屬。
附合 |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構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
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權。如鋼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取得鋼筋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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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附合于動產。(1)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巨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如各出木板成箱);(2)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如油漆漆于他人之木板)。 |
混合 |
所有權不屬同一人的動產,相互混雜,難以識別或分離 |
確定所有權時,準用動產附合之規則。 |
加工 |
在他人之動產上進行改造或勞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實 |
通過對一項或數項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價值不明顯低于材料價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權。新物所有權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權利即消滅。 |
因為添附而失去所有權之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權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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