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十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四
(四)經營管理機關
1、經營管理機關的概念
經營管理機關是指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這是指公司的經理。與董事會、監事會不同的是,經理不是以會議形式形成決議的機關,而是以自己最終意志為準的執行機關。
2、經理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據此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不再是必設機構而成為選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在公司設經理時,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