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十、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一
公司組織機構是代表公司活動,行使相應職權的權力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和執行機關所組成的公司機關。公司組織機構是公司法規定的,具有強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設立的必要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相關考點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相關考點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相關考點3】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相關考點4】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有限責任公司的定期會議一般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召開,每年召開一次。
(2)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集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決議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作出的其他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相關考點1】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相關考點2】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
5、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撤銷
(1)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法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