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十四、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二
(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
1、《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沒有事先或事后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
(2)當事人沒有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院的判決與裁定
1、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樣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
2、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
3、判決與裁定都是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兩者的區別是: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
(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同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考點】在整個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對各種問題均以裁定方式解決。除“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