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十三、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一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以下特點:
1、公權性。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
2、強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對于法院的裁決,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程序性。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
(二)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
1、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
(2)辯論的方式既可以通過口頭,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2、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1)對于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2)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者拒絕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3)是否撤訴、上訴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三)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且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以外,還可以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允許群眾旁聽案件審判過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及報道。
4、兩審終審制度
(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以及一審經過調解結案,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4)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