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額與銷售數量相結合征收的一種稅。
二、消費稅納稅人和征收范圍
(一)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二)消費稅征收范圍
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煙、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汽油、柴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11種商品。
三、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單位稅額)。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消費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1.實行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1)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①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
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如果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價款和增值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公式為: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4)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5)納稅人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2.實行從量定額征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實際銷售數量。
(1)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征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是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數量。
(二)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消費品銷售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3.實行復合計稅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