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 AQ1020-2006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總體要求
4 粉塵治理
4.1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塵供水系統
水池。
4.1.1 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且儲水量不
得小于井下連續 2h 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容量不
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的一半。 (重要)
4.1.2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
塵的地點,并且在需要用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 100m
或 50m 安設一個三通及閥門(重要)。
4.3 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4.3.1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
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硒水和凈化風流等綜
合防塵措施。
4.3.2 采煤工作面應有由國家認定的機構提供的煤層
可注性鑒定報告,并應對可注水煤層采取注水防塵措施。
4.3.3 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
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4.3.4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
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
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4.3.5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兩通風流凈化水幕,
并宜采用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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