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礦井通風管理規范補充
《煤礦安全規程》
第三章 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節選)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
過0.5%。(教材:回風流瓦斯不超過1%,二氧化碳不超過1.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4規定。
表4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5要求。(重要,補充)
表5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巷名稱 允許風速/(m·s
-1 )
最 低 最 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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