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 )
2.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證券,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時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
3.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于轉股完成的當日成為發行人的股東。( )
4.可轉債的贖回是指一定條件下,持有人按事先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
5.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不提供擔保。( )
6.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
7.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人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 )
8.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行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按規定停止其交易。( )
9.在可以行使回售權的年份內,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后的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3次回售公告。( )
10.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后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發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有關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Et停止交易的事項。( )
11.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
12.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不需要由保薦機構保薦。( )
13.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的公司債券。( )
14.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不持續進行信息披露。( )
15.可交換公司的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托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該指令不視同為債券受托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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