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用途,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股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
3.上市公司配股時,其控股股東應當在配股說明書刊登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
4.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20。( )
5.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
6.中小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
7.發行人和保薦人報送上市公司再融資發行申請文件,所需簽名處均需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和簽名章代替。( )
8.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在發審會后至招股說明書刊登日前發生重大事項的,一律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
9.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將有關說明提交證監會,并應于提交當日立即刊登補充公告。( )
10.根據規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到做出決定的期限應為6個月。( )
11.上市公司增發不可以采用對網上向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和對網下向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方式。( )
12.配股采用證券法規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
13.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本次發行申請的不予核準決定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于以公告。( )
14.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大部分與首次公開發行時編制招股說明書的要求一致,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歷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 )
15.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應披露最近3年內募集資金運用的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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