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 000萬元。( )
122、對于公司分立前的債務,分立后成立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123、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或低于票面金額。( )
124、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
125、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成公司股票,轉換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續存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
126、擬發行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采取整體改制方式,即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后,企業經營性資產整體進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不應將整體業務的一個環節或一個部分組建為擬發行上市公司。( )
127、申請人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
128、股東大會會議由全體股東推選的代表主持。( )
129、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如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則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
130、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