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應當就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披露。( )
62、如果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則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 )
63、保薦機構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20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
64、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對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可以予以拒絕。( )
65、回撥機制就是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
66、每個配售對象多次申報的累計申購股數可以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
67、在中國證監會受理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后、發審委審核以前,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必須保密,不得預先披露。( )
68、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
69、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所有上市公司為股票定價都必須經過這兩步。( )
70、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
71、對于每一只股票的發行,已參與網下發行的配售對象還可以再通過網上申購新股。( )
72、承銷商可以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
73、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也可以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
74、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于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不退還投資者。( )
75、初步詢價后定價發行的,當網下有效申購總量大于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