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持續經營時間3年的規定條件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13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能兼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長。( )
133、獨立董事的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5年。( )
134、發行人計劃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不作為本次發行的一部分。( )
135、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取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的方式。 ( )
136、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 )
137、破產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債務人的申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將其公平清償給債權人,并撤銷法人資格,終止經營。( )
138、凈收入理論假定,不管企業財務杠桿多大,債務融資成本和企業融資總成本是不變的。( )
139、采用網上定價發行的,如果發行底價之上的有效認購低于發行數量,則發行價格等于發行底價,認購不足的剩余部分按照承銷協議處理。( )
140、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準備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稱為戰略投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