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價值重估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益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133.證券發行的輔導對象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具體接受輔導的為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但不包括股東。()
134。中國證監會對輔導期限有硬性要求。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至少為l年。()
135.輔導對象應在輔導期滿3個月之后l0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公告信息中應包括派出機構的舉報電話及通信地址。()
136.輔導協議簽署后l0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向派出機構進行輔導備案登記。()
137.發行人輔導期滿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輔導監管報告應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出實質性判斷。()
138.股票的兩類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和貼現現金流量法。()來源:www.examda.com
139.可比公司法(相對估值法)反映的是內在價值決定價格,現金流折現法體現的是市場供求決定的股票價格。()
140.深圳交易所規定申購單位為1000股。()
141.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交易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可以一次性申請。()
142.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和參與累計投標、申購的股票配售對象應在初步詢價截止日l5:O0前完成在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工作。未在上述時間前登記備案的詢價對象和配售對象均不能參與網下詢價發行。()
14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和備查文件;招股說明書摘要;發行公告;上市公告書。()
144.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14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披露的關聯交易應包括向關聯方累計年度購買量占其同類業務采購量的
10%以上的交易,或對關聯方年度銷售收入占其同類業務銷售收入l0%以上的交易。()
146.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業務方面的分開情況,說明是否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及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147.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應建立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但募集的資金無需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148.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詢不特定對象發行新股,只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149.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最近2年及l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150.擬發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的前2個工作日,應向中國證監會說明擬刊登的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與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保薦人(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聲明和承諾。()
151.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l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保薦人(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152.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l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持續督導的具體要求與首發相同。()
153.發行人和保薦人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初次應提交原件l份,復印件2份;在提交發審委審核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書面文件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154.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具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55.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15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全部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157.對于事先已確定發行條款的國債,我國仍采取承購包銷方式,目前主要運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
158.目前,我國的國債只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兩類。()
159.目前,財政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以公開招標方式發行記賬式國債。()
160.目前,我國憑證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記賬式國債發行完全采用承購包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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