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發行人如果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
172、在企業債券上市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在每年1月1日前向市場投資者披露上一年度報告和信用跟蹤評級報告。( )
17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一受理,一律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
174、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時,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須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但可以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
175、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能暫緩表決多次。( )
176、外資股的招股說明書的起草一般由發行人親自起草。( )
177、如果上市公司所屬企業申請境外上市,其公司最近3年要連續盈利。( )
178、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發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有關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項。( )
179、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可以不支付利息,因此其成本比借款籌資的成本低。( )
180、上市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實際發行額應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