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同時作出公告。( )
17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符合關于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不得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
172、交易標的資產屬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可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
173、收購公司一般應首先選用向銀行貸款(若法律、法規或政策允許)的方式融資,因為速度快,籌資成本低,且易保密。( )
174、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10天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 )
175、要約收購是指由收購人與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購該公司股票的條件、價格、期限等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購者轉讓股票,收購人支付資金,達到收購的目的。( )
176、2008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后調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增持行為將更具有靈活性。( )
177、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例低于l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 )
178、收購后整合的內容包括收購后公司經營戰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經營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與調整等。( )
179、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 )
180、現金收購主要有兩種方式:以現金購買資產和以現金購買股票。 ( )
181、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只包括登記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
182、在收購過程中,收購公司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市場風險、營運風險、反收購風險、融資風險、法律風險、整合風險等。( )
183、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
184、因贈與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