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收購一般是指一個公司通過證券或現金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
15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
152、目標公司與“白衣騎士”假戲真做的時候,這種收購一般稱為“防御性收購”。( )
153、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及計算其持股比例的,應當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證券中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并將其持股比例與合并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 )
154、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可以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155、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
156、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
157、并購重組申請人如果認為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審核的并購重組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 )
158、收購合同生效前,收購雙方要辦理股權轉讓登記過戶等手續。 ( )
159、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準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