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證券承銷業務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公開性是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 ( )
111、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加強了證券公司的內控制度,強化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權。 ( )
112、證券公司不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參加記賬式國債的招標發行及競爭性定價過程,只能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參加。 ( )
113、1993年12月通過的《公司法》中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 )
114、滬、深證券交易所都實行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保薦制度。 ( )
115、憑證式國債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交易。 ( )
116、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 )
117、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
118、保薦期限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核準為盡職推薦階段,其后為持續督導階段。 ( )
119、目前我國關于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較少,債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對企業債券和國債現券交易和回購的管理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