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保薦人(主承銷商)應當在內核程序結束后作出是否推薦發行的決定。決定推薦發行的,應出具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書應當按照《關于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證券發行推薦書(S-1)》的要求編制。( ?。?br />152、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說明情況,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BR>
153、獨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擔任除總經理以外的其他高級職務。(?。?br />154、承銷團中的副主承銷商數量的規定為承銷金額在5億元以上、承銷團成員在10家以上可設2~3家副主承銷商。(?。?BR>
155、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30%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BR>
156、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特定對象應不超過20名。 ( )
157、發行公司債券,則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br />158、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高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BR>
159、信托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到期信托項目全部按合同約定順利完成,沒有挪用信托財產的不良記錄,并且最近3年內沒重大違法違規行為。(?。?br />160、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取得的內資股承銷業務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簽發El起的2年內,2年后自動失效。(?。?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