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推薦人須在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
2.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其原審批項目必須已完成90%以上。( )
3.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
4.企業應將整體業務的一部分組建為擬發行上市公司。( )
5.對于外購的無形資產,在評定其重估價值時,應根據其形成時發生的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備的獲利能力。( )
6.資產評估根據評估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單項資產評估、部分資產評估及整體資產評估。( )
7.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會計年度。 ( )
8.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運用方面,募集資金可以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
9.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后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現。( )
10.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試行彈性保薦制度。( )來源:考試大
11.發行涉及國有股份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1S”,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s”,并披露前述標識的依據及標識的含義。( )
12.提交發行新股申請文件并經受理后,上市公司新殷發行申請進入核準階段,則此時保薦人(主承銷商)的盡職調查責任終止。( )
13.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持續督導的具體要求與首發相同。( )
14.根據增發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T日增發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當日股票應設置漲跌幅限制。( )
15.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必須在場。( )
16.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可以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債券,由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 )
17.從2002年第2期開始,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期限改為2個月,發行款的上劃采取一次繳款辦法,國債發行手續費也由財政部一次撥付。( )
18.為了便于掌握發行進度,擔任憑證式國債發行任務的各個系統一般每月要匯總本系統內的累計發行數額,上報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 )
19.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
20.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發起方式設立。在資產評估、財務審計、重組方案等工作完成的基礎上,地方企業通過省、市、自治區政府,中央企業通過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
21.外資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必須采取嚴格的招股章程形式。( )
22.1993年12月通過的《公司法》中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
23.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股票承銷業務的監管。( )
24.發行的股份募足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15 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
25.我國現階段,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只能為法人。( )
26.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生效后,如果是因資本過剩而減資,應當按照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東發還股款,或者免除或減少股東繳納股款的義務。如果是因虧損而減資,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銷股份。( )
27.董事長由董事會1/3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和罷免,副董事長由董事長任命和罷免。( )
28.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29.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有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 )
30.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審計工作時,必須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以便為檢查數量上重要的錯報確定一個可接受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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