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托管人所承擔的基金資金清算職責,一般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接受、資金支付等。( )
2.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信托公司才能出任基金托管人。( )
3.為保證基金會計核算和基金凈值計算的準確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須配置相同的
4.基金管理人應對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以自身名義開立基金銀行存款賬戶。( )
5.基金管理人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6.為提高工作效率,托管人對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登記、賬冊記錄方面可以進行有限合并。( )
7.托管人以基金名義開立基金資金賬戶,保證不同基金的賬戶相互獨立,但基金賬戶不必獨立于托管銀行的賬戶。( )
8.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接受管理人的場外投資指令,并在 T+1日執行,即將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 )
9.場內交易主要通過技術系統實現,場外交易主要借助于人工手段實現。( )
10.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包括對基金投資對象、基金投資范圍、基金投資比例的監督。( )
11.基金托管人內部控制目標包括保證基金保值增值。( )
12.盡管基金托管人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基金資金清算,但是,如果沒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辦理基金名下資金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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