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在交易時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申報:
(一)因異常情況無法進行申購、贖回;
(二)臨時停市;(三)基金管理人開市前未公布申購贖回清單;(四)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申請暫停申購、贖回;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本所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申報,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提出恢復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的申請,本所同意恢復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買賣、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二)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
(三)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四)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購基金份額;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調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交易的方式、內容和時間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發生權益分派的,在權益登記日進行除權(息)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型指數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費用收取標準比照封閉式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交易型指數基金在本所的申購、贖回費用收取標準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信息傳遞與披露第二十六條 每日開市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并通過本所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購贖回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各組合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二)可以現金替代的各組合證券種類及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三)必須用現金替代的各組合證券種類及替代金額;
(四)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預估現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六)前一交易日的現金差額;(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當日發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當日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所于交易日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本所對其提供的基金份額凈值的準確性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交易時間內,本所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方式或參考凈值數據,即時發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本所對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準確性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規定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方式,經本所認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方式,應當經本所認可后及時公告。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規定組合證券的現金替代方式,經本所認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組合證券的現金替代方式,應當經本所認可后及時公告。
第五章 罰 則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會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紀律處分措施:
(一)內部批評;(二)公開譴責。本所在采取前款紀律處分措施時,可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本所會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可暫停其通過本所辦理的交易型指數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交易型指數基金。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通過本所辦理的交易型指數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交易型指數基金。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組合證券:指交易型指數基金跟蹤特定證券指數所投資的一籃子證券;
(二)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可以用一定數量的現金對申購贖回清單所列證券進行替代;
(三)現金替代保證金: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過程中進行現金替代時,用以保證其按基金管理人規定補足被替代證券所應交納的現金;
(四)現金替代保證金率:指現金替代保證金金額與被替代證券市值之間的比例。被替代證券市值的計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規定并公布;
(五)預估現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預估值;
(六)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