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行為,加強對境外特別會員的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境外機構駐華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 )申請成為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情況。
境外機構指在中國境外注冊的經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批準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所依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規則對境外特別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國設有多家代表處的境外機構,只能選擇其中一家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的境外特別會員。
在中國設有總代表處的,如果申請成為本所境外特別會員,應當以總代表處名義申請。
第二章 特別會員會籍的申請
第五條 代表處申請成為境外特別會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已滿一年;
(二)承諾遵守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三)其所屬境外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四)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代表處申請成為境外特別會員,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其所屬境外機構出具的同意該代表處申請本所境外特別會員會籍的授權書;
(二)代表處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申請書;
(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批準設立證書;
(四) 其所屬境外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
(五)其所屬境外機構的公司章程;
(六)其所屬境外機構出具的在華代表處成為境外特別會員后,對代表處以境外特別會員身份從事的有關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如果兩種文本有歧義,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條 本所審查第六條所述申請文件,文件齊備并符合本所要求的,向申請者發出正式申請表和代表處所屬境外機構基本情況表。代表處應當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個月內填寫完畢并報送本所。
第八條 本所收到代表處填寫完備的正式申請表和代表處所屬境外機構基本情況表后,在1個月內做出是否接收代表處為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決定。
同意接收代表處為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本所予以批復;不同意接收的,本所將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文件。
第九條 境外特別會員應當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為本所聯絡人,負責與本所的聯絡工作,處理境外特別會員、其所屬境外機構與本所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特別會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境外特別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列席本所會員大會;
(二)向本所提出相關建議;
(三)接受本所提供的業務培訓、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境外特別會員除享受以上權利外,不享受本所會員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境外特別會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所決議;
(二)接受本所年度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三)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機構與本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
(四)按本所規定交納境外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境外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標準、數額和范圍等由本所理事會規定和調整。
第十三條 境外特別會員所屬境外機構發生下列重大事項,境外特別會員應當在境外機構公告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
(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二)發生破產清算、撤銷或者合并;
(三)主要負責人變動;
(四)發生嚴重經營損失;
(五)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處罰;
(六)做出撤銷其在華代表處或終止本所特別會員會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