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相關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履行法律程序。
二、任何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應當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受讓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進行認真了解,按照其決策程序審慎決策。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對股權轉讓期間風險防范做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不得將所持股權出讓。
五、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六、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
持有兩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機構,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同時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不受此限制。
七、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九、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申請過程中,可以就股權轉讓是否有利于公司長期穩定經營、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征詢獨立董事意見。
十、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轉讓等申請事項過程中,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就有關事項作出承諾。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違反承諾,證監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會公示其違反承諾的情況;
(二)將該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三)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十二、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和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職業操守,認真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