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的原始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可以設立從事風險控制、審計、提名和考核等事務的專門委員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董事會應當制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等相應制度。
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形成工作報告,以備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或者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立即通知全體股東:
(一)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三)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
(四)發生突發事件,對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四章 監事會和執行監事
第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十二條 公司章程應當對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的職權、人員組成、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章 經理層人員
第六十三條 公司設總經理1人,可以設副總經理若干人。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等人員的提名、任免程序、權利義務、任期等內容。
經理層人員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董事會不得解除其職務。董事會在上述人員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被解除職務的人員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第六十四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六十五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依法合規、勤勉、審慎地行使職權,促進基金財產的有效運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求最大利益 。
第六十六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在其職權范圍內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其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
經理層人員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保持公司內部機構和人員責任體系、報告路徑的清晰、完整,不得違反規定的報告路徑,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隔裂情況。
第六十七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不得越權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業務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向股東、本人及他人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十八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東。
第六十九條 經理層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七十條 經理層人員對于股東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轉移公司資產等行為以及為股東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等不當要求,應當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十一條 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業務創新等情況。
第七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支持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門的工作,不得阻撓、妨礙上述人員和部門的檢查、監督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當按照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建立緊急應變制度,處理公司遭遇突發事件等非常時期的業務,并對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總經理職責的履行作出規定。
公司章程應當對緊急應變制度作出原則規定。
第七十四條 經理層可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公司應當對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人員組成、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 督察長
第七十五條 公司應當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督察長的提名、任免程序、權利義務、任期等內容。
督察長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公司不得解除其職務。公司在督察長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被解除職務的督察長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第七十七條 督察長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記錄,遵守有關行為規范。
第七十八條 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堅持原則、獨立客觀,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平對待全體投資人。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定保障督察長獨立、有效履行職責的具體規定。
第七章 關聯交易
第八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規范關聯交易,禁止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第八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重大關聯交易事項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就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見。
第八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關聯交易事項、關聯人士、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等進行檢查。
第八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八十五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正、透明的經理層人員、督察長和其他員工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程序,并可以根據基金行業的特點建立股權激勵等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成為確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勵方式的依據。
第八十六條 公司應當與經理層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聘任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任期、任期目標、雙方的權利義務、績效評價、薪酬待遇、獎懲事項及方式、解聘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十七條 經理層人員和督察長的績效評價、離任審計或者審查由董事會負責,并應當充分聽取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的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準則適用于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應當根據本準則及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治理結構。
第八十九條 本準則是評判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主要標準。公司治理不符合本準則要求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公司治理不健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采取相應行政監管措施。
第九十條 本準則所稱經理層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實際履行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責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十一條 本準則所稱關聯交易,包括基金財產投資中的關聯交易和公司投資中的關聯交易。
第九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