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股東應當將其簽署的涉及股權及公司經營管理的協議報送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股東不得對其在公司的權利、義務作出私下處置。
第二十五條 股東轉讓股權,受讓方應當是實際出資人,股東和受讓方均不得通過信托、托管、質押、秘密協議、代為持有等形式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股權。
公司、股東及受讓方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其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信息。
第二十六條 股東轉讓股權,應當了解受讓方資質情況,確認受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權轉讓期間,董事會和經理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對股權轉讓期間的風險防范作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股東應當支持并配合董事會和經理層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條 股東和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合規地提供有關材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節 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股東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經股東會決議批準。股東會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包括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程序、議事方式、表決形式和程序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應當對股東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召開作出規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不得就未事先通知的提案進行表決,但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一致同意進行審議和表決的提案除外。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的原始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三十四條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下同)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素質、能力和時間。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的提名、任免程序、權利義務、任期等內容。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股東會不得解除其職務。股東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被解除職務的董事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當認真學習基金法律法規,熟悉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了解基金行業基本情況。
第三十七條 董事向公司和監管機構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自己的工作經歷、誠信記錄、兼職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董事應當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對監督公司合規運作負有勤勉盡責義務。董事應當及時閱讀公司的財務報告、監察稽核報告等,發現公司治理和內部風險控制方面的缺陷、公司存在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資產委托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規嫌疑時,應當提醒經理層予以關注。
董事應當對自己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記錄,形成工作報告,以備查閱。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保障董事的知情權,定期向所有董事提供公司財務報告、監察稽核報告等。
第四十條 公司章程應當對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長職責的履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應當加強與股東及其他董事的溝通,注重公司的發展目標、長遠規劃,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活動。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應當維護公司資產的完整和獨立,對股東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轉移公司資產等行為以及為股東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等不當要求應當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節 獨立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保證獨立性,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對基金財產運作等事項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專業判斷,不得服從于某一股東、董事和他人的意志。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設立時首屆獨立董事可以由股東提名。繼任獨立董事可以由獨立董事提名,具體提名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應當對擬任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履行職責的條件等進行認真評估后,由股東會決定獨立董事人選。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公開披露所聘任獨立董事的工作經歷、誠信記錄、兼職情況等基本情況。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獨立董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 公司章程應當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方式、時間作出規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獨立董事,公司應當改選。
第四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對參加會議、提出建議、出具意見、現場工作等履行職責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獨立董事的工作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制定保障獨立董事獨立、有效履行職責的具體規定,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權范圍。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加強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加強對公司經理層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公司經營運作情況的有效監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制定公司的組織架構、基本管理制度,應當體現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從制度設計上保證公司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上述制度及安排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直接向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有關基金財產運用的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董事會會議的通知程序、議事方式、表決形式和程序等內容。
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參與表決時的棄權次數予以限制。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2次定期會議,并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董事會會議未按時召開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親自出席,本人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獨立董事只能委托獨立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授權范圍并經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涉及表決事項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具體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不出席董事會累計超過2次的,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會免去其董事職務。
第五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有關事項。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監管要求、整改通知及處罰措施等應當列入董事會的通報事項。經理層制定的整改方案以及公司合規運作情況的匯報應當列入董事會的審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