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三)股權變更;
(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的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 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實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只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并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的股票及其質押率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并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七條 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35%,平倉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余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 質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于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用于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后,由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余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物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條 用于質押股票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于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于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并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