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2011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購買1臺機器,雙方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機器;機器購買價格為20萬元;乙公司的報酬為8000元。雙方未約定其他事項。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積極與丙公司交涉協商,最終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丙公司處購得該種機器1臺,價款為19。5萬元,乙公司為此支出了4000元費用。乙公司依約將機器交付給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雙方約定的購買機器價格與實際購買機器價格之間的差額5000元歸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費用。甲公司表示拒絕,乙公司因此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訴,主張機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該機器確實存在質量瑕疵。
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何種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購買機器差價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行紀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差價款5000元,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題目中,行紀人(乙公司)低于指定價格買入,當事人對于差價款沒有約定,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3)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承擔4000元費用,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對于費用的承擔沒有約定,則由行紀人(乙公司)自己承擔。因此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則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即機器存在瑕疵),由行紀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2010年)2008年3月,甲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甲企業借款提供共同保證,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后甲企業經營業績不佳,虧損嚴重,王某遂與陳某約定,以3:2的比例分擔保證責任。
2009年6月,因甲企業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故乙銀行要求王某與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陳某則宣稱自己沒有財產,且認為自己與王某已有約定,只需承擔40%的責任經查,陳某對自己的遠親林某還享有10萬元的到期借款債權,一直沒有要求林某返還。乙銀行最后決定分別對王某、陳某和林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陳某承擔責任,由林某代替陳某向自己償還10萬元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提出的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承擔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提出自己對銀行的保證責任只需要承擔40%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陳某償還10萬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本題中,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的保證合同中雖然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但是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已為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2)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本題中,王某與陳某并未與債權人乙銀行就份額作出約定,屬于連帶共同保證,因此,陳某不得以其內部份額對抗乙銀行,王某與陳某向債權人乙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由王某和陳某按其約定的比例分擔。
(3)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自己對林某的借款債權,已經危害到乙銀行債權的行使,因此乙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
3.(2009年)甲公司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出售給丙企業,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修理,丙企業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維修,為此支付
維修費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丙企業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要求: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丙企業可否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不可以。根據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將租賃樓房出售給丙企業,丙企業取得租賃樓房所有權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丙企業可以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根據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公司未經出租人丙企業同意,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因此丙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根據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本題中,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維修義務,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維修的費用4000元應當由出租人丙企業負擔,乙公司可以以維修費用抵銷4000元租金。
4.(2009年)2007年7月1日,甲鋼鐵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發函,其中有甲公司生產的各種型號鋼材的數量,價格表和一份訂貨單,訂貨單表明:
各型號鋼材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購貨,甲公司將滿足供應,并負責運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貨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復函稱:如果A型號鋼材每噸價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購買3000噸A型號鋼材,貴公司如同意,須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決定接受乙公司的購買價格,在甲公司作出決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銷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購買A型號鋼材。
7月26日時,甲公司正式發出確認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號鋼材的購買數量及價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約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當日收到甲公司的該確認函。
乙公司認為其已給甲公司發出撤銷函件,故買賣合同未成立,雙方因此發生爭議。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是否構成承諾?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是要約。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具備內容具體確定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題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函件具備訂立合同的數量、價格、標的物品種、質量、交貨方式等主要條款,并表明了經乙公司同意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復的函件不構成承諾。根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公司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屬于實質性變更,因此不構成承諾,應為新要約。
(3)乙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本題中,乙公司7月10日發出的要約中已經確定了承諾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該要約是不得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