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簡答題
1. 【答案】(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丙有權優先受償。理由: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①抵押 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丙對 該汽車的抵押權進行了登記,乙對該汽車的抵押權沒有登記,所以丙的抵押權優先于乙的抵押權。
(2)不符合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保證。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所以丙應當先主張就汽車的擔保實現債權。
(3)可以。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2. 【答案】(1)張某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①對王某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轉讓行為確認無效的訴求,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即可取得股權。,謝某是善意的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股權。
②王某可以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答案】(1)業務(1)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5000×13%+2500×11%)×(1-20%)=3860(元)。
業務(2)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2000×3%+1200×11%=492(元)。
業務(5)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業務(6)原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應轉出的進項稅額=3000×17%=510(元)。
該企業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860+492-510=3842(元)。
(2)業務(3)采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應確認的銷項稅額=100000×60%×17%=10200(元)。
業務(4)將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當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同類貨物的市場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應確認的銷項稅額=8000×(1+10%)×17%=1496(元)。
該企業當月銷項稅額=10200+1496=11696(元)。
(3)業務(5)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所以銷售時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148558/(1+3%)×2%=2884.62(元)。
該企業當月應繳納增值稅=11696-3842+2884.62=1073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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