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掌握
(-)代理的概念與分類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
(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鏈接1】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鏈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種類【2013年單選題】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產生代理權。
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方式。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規定產生代理權。
法定代理是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機關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
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
【提示】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權的濫用
濫用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同-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項民事活動。
【舉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買入-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50~100萬元),同時A又受乙的委托賣出-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50~100萬元)。如果A分別以甲、乙的名義簽訂了90萬元的買賣合同,則A的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因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甲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民事行為時,很難有效地同時保護兩個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1.5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情形 |
效力 |
對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
-般情況下(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 |
視同無效民事行為 |
對被代理人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 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
經過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 |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 |
視同有權代理 | |
委托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 |
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 |
無權代理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
表見代理 |
【提示】無權代理不-定是無效代理;濫用代理權是無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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