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承兌
1.程序:
(1)提示承兌(承兌是商業匯票的特色程序)
見票即付 | 無須承兌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
②格式:
絕對記載事項 | “承兌”字樣和承兌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承兌日期: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 |
不得記載事項 | 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提示付款期,不影響承兌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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